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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婚假和产假的休息规定
日期:2014年10月20日 00:00    作者:   来源:
 

 

根据《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》之规定:男满25周岁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。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。

符合晚婚规定的,享受婚假1个月;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,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。符合晚育规定的,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,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;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,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。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期间,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。

单独夫妻再生育子女的,不再享受晚育假和陪护假。按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(国务院令619号第七条)执行。

附:国务院令619号第七条: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
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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